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吕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吕梁学院普通高考、对口本科和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吕梁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吕梁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吕梁学院。学校代码:10812。办学性质:公办。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办学形式:全日制。新生录取通知书签发人:熊继军(院长)。办学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学院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吕梁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管理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吕梁学院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历年计划安排、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0.2%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各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录取办法
1、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对于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将由省级招办统一进行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并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
2、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吕梁学院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3、根据在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录取,当分数相同时,文史类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理工类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
4、各省报考我校“音乐学”“美术学”和“绘画”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可各省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则按照外语、语文、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
5、“体育教育”专业对进档考生按体育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体文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体理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
6、上海市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投档分数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参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排序规则执行。
7、对口本科和专升本录取办法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加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学校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六章 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吕梁学院毕业证书。本科生达到吕梁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给吕梁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奖助办法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贯彻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应征入伍学生学费减免补偿制度的同时,学校配套实行专业助学金制度,建有完善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并积极联系企业对困难学生进行社会资助。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资助,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章 学费及其它
第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晋发改收费[2018]293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学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等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8-2274236(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llhc.edu.cn
电子信箱:llxyzsjy@163.com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吕梁学院。